签订就业协议书有关问题的说明

新闻来源:未知   时间:2011-04-27   点击数:  责任编辑:未知

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

就业录用协议后要承担的责任

   “双向选择”明确规定了学院、用人单位及毕业生本人三方面的责任、权利与义务,协议书一经签订便视为生效合同,不能随意更改。有的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后又去联系其他单位,“脚踏两只船”,这是一种不负责任的态度,这种不讲信誉的人在社会上是不受欢迎的,所以,毕业生必须信守协议。如果万不得已要单方面毁约,就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征得原签约单位的同意,经学院毕业生就业办公室批准,并按照有关规定交纳一定的违约金,方可列入计划派遣。

   签约后的毕业生仍需努力学习,通过各种方式了解签约单位的生产、工作情况,做好相应的准备,以提高适应工作的能力。同时,要加强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修养,遵守校纪校规,顺利完成学业,以示对用人单位负责。如果签约后放松学习,纪律松散,思想道德品质恶劣,学院可视情况如实向用人单位反映,听取单位意见,并可撤销所签订协议或取消其派遣资格,责任由其本人承担。

有病或体检不合格毕业生

就业的相关规定

   1、学院在毕业生离校前应认真负责地对毕业生进行健康检查,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,由有关单位出具证明,让其回家休养(并通知用人单位)。一年内治愈的(须经学院指定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能坚持正常工作的)可以随下一届毕业生就业,一年后仍未治愈或无用人单位接收的,学院将其户口关系和档案转至家庭所在地,按社会待业青年办理。

   2、毕业生派遣后发生疾病的,应向用人单位请假,在家休养;病愈后,用人单位如不再接收,按第一条办理。

   3、毕业生到单位报到后,经体检不合格由用人单位退回学院的毕业生按第一条办理。

   4、毕业生到单位报到工作后发生疾病不能坚持工作的,不得退回学院,由用人单位按在职人员病假期间的有关规定处理。

 

结业生就业的有关规定

   学院不负责结业生的就业工作。结业生可由学院向用人单位做一次性推荐或自荐就业。如有接收单位且接收单位知道结业情况并无异议的,学院可以办理派遣手续,但须在《报到证》上注明“结业生”字样。在规定时间内无单位接收或因结业原因用人单位不再接收的,学院将其档案、户口关系等转至家庭所在地(家居农村的保留非农业户口),本人自谋职业。

   结业生在学院派遣工作后,经补考合格,重新取得毕业资格的,也不再重新派遣。

   结业生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。

   对虽已取得毕业资格,但因在校期间受过较重校纪处分,推荐时单位不接收的,也采取上述办法处理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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